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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农村工作队在我大队的后期工作是在春节前开展的“整党”。通过“整党”,建立健全大队领导班子,使各项工作都走上正轨。自从那场运动开始以来,大队的领导班子处于半瘫痪状态,犯有严重错误的大队干部仍然在职,群众意见很大,党支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受到很大影响。
在县社农村工作队的指导下,大队党支部集中时间,召集全体党员学习文件,各自针对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工作中和思想上的错误。大家敝开思想亮观点,展开了“互帮互揭”的激烈思想斗争。尤其是两个犯有严重错误的原大队干部,在这次整党中被开除出党,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
在整党的基础上,经过全体党员酝酿讨论,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产生了新的党支部领导班子。新的党支部领导班子由五名委员组成,新增了两名年轻的支部委员。我是新增的两名支委之一。
在讨论新增委员的党员会上,个别老党员认为年轻党员缺乏工作经验,提出了反对意见。这显然是一种论资排辈的观念,不利于党的发展,因此被多数党员和县工作队否决。
这次以高部长带队的县社农村工作队在我大队的工作成效显著。全面清理了运动开始以来大家党支部成员存在的问题;统一了全体党员的思想;建立了新的大队领导班子;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各项工作出现了新气象。
我在这次整党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深刻教育。虽然我入党时间不长,回农村还不久,暴露的问题也还很少。但我认为尽早预防十分必要。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真心为群众服务才能得到群众拥护,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做,再隐蔽的事最终都会被揭穿。
那个时候,大队党支部委员分工担任各项行政工作。我所在的大队是个有近二千人口的单位,大队支委几个人要组织全大队的农业生产,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尤其是要及时调解群众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的确也比较难当。
五个支委除了支部书记管全面外,四个支委分管一个片,每个片都有几个生产队。支委还负责部门工作,我当时是“治保主任”和团支部书记。全大队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都要及时处理,治安案件要协助上级办案。那时公社一级还没有派出所,法制还很不健全,但那时治安案件比较少,只是群众中吵架等纠纷不少。
遇到群众发生纠纷,大队干部就会被叫去处理。有时还得赶紧去,不然还真有“打破人脑壳”的事发生。与我们大队相隔不远的别一个大队,就出现过两邻居为争屋场界址打得头破血流的事件。
那时,群众通过那场运动的锻炼,什么事都敢干。当时,国家法制还很不健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遇到矛盾很容易走极端。
群众中的纠纷都是各说各有理,大队干部要站在公众的立场,分清是非,才能处理得当。处理结果要让当事人接受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有的社员横蛮不讲理,而经常出现纠纷的也正是这些的人。如果纠纷没有损害赔偿还好办,说几句公道话,没有什么难。但如果有损害赔偿,就得靠大队干部的权威去执行。
因此,那时大队干部在群众中的权威很重要。有权威才能使当事人接受你的处理意见。我们大队的老支书在处理群众纠纷上就很有一套办法。
老支书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由于他长期与群众接触,对全大队社员的情况了如指掌,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他处理群众纠纷一般都能使双方服服帖帖。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年轻支委学习的。
这种靠大队干部处理纠纷的作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社会环境中的“人治”。在当时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无疑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由于主观因素,有时难免会出现偏差,这反过来造成群众对干部不满,影响干群关系。
大量的社会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依法行事的观念,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那个年代,大量的社会矛盾靠大队干部处理虽然有效,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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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农村工作队在我大队的后期工作是在春节前开展的“整党”。通过“整党”,建立健全大队领导班子,使各项工作都走上正轨。自从那场运动开始以来,大队的领导班子处于半瘫痪状态,犯有严重错误的大队干部仍然在职,群众意见很大,党支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受到很大影响。
在县社农村工作队的指导下,大队党支部集中时间,召集全体党员学习文件,各自针对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工作中和思想上的错误。大家敝开思想亮观点,展开了“互帮互揭”的激烈思想斗争。尤其是两个犯有严重错误的原大队干部,在这次整党中被开除出党,纯洁了党员干部队伍。
在整党的基础上,经过全体党员酝酿讨论,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产生了新的党支部领导班子。新的党支部领导班子由五名委员组成,新增了两名年轻的支部委员。我是新增的两名支委之一。
在讨论新增委员的党员会上,个别老党员认为年轻党员缺乏工作经验,提出了反对意见。这显然是一种论资排辈的观念,不利于党的发展,因此被多数党员和县工作队否决。
这次以高部长带队的县社农村工作队在我大队的工作成效显著。全面清理了运动开始以来大家党支部成员存在的问题;统一了全体党员的思想;建立了新的大队领导班子;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各项工作出现了新气象。
我在这次整党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深刻教育。虽然我入党时间不长,回农村还不久,暴露的问题也还很少。但我认为尽早预防十分必要。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真心为群众服务才能得到群众拥护,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要做,再隐蔽的事最终都会被揭穿。
那个时候,大队党支部委员分工担任各项行政工作。我所在的大队是个有近二千人口的单位,大队支委几个人要组织全大队的农业生产,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尤其是要及时调解群众中出现的各种纠纷,的确也比较难当。
五个支委除了支部书记管全面外,四个支委分管一个片,每个片都有几个生产队。支委还负责部门工作,我当时是“治保主任”和团支部书记。全大队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都要及时处理,治安案件要协助上级办案。那时公社一级还没有派出所,法制还很不健全,但那时治安案件比较少,只是群众中吵架等纠纷不少。
遇到群众发生纠纷,大队干部就会被叫去处理。有时还得赶紧去,不然还真有“打破人脑壳”的事发生。与我们大队相隔不远的别一个大队,就出现过两邻居为争屋场界址打得头破血流的事件。
那时,群众通过那场运动的锻炼,什么事都敢干。当时,国家法制还很不健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遇到矛盾很容易走极端。
群众中的纠纷都是各说各有理,大队干部要站在公众的立场,分清是非,才能处理得当。处理结果要让当事人接受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有的社员横蛮不讲理,而经常出现纠纷的也正是这些的人。如果纠纷没有损害赔偿还好办,说几句公道话,没有什么难。但如果有损害赔偿,就得靠大队干部的权威去执行。
因此,那时大队干部在群众中的权威很重要。有权威才能使当事人接受你的处理意见。我们大队的老支书在处理群众纠纷上就很有一套办法。
老支书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由于他长期与群众接触,对全大队社员的情况了如指掌,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他处理群众纠纷一般都能使双方服服帖帖。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年轻支委学习的。
这种靠大队干部处理纠纷的作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社会环境中的“人治”。在当时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无疑起到了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但由于主观因素,有时难免会出现偏差,这反过来造成群众对干部不满,影响干群关系。
大量的社会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依法行事的观念,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那个年代,大量的社会矛盾靠大队干部处理虽然有效,但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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