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离婚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一九八四年登记结婚,于一九八八年生一子,自此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被告要求条件过高而无法接受,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宋文革辩称,我经人介绍,与离婚并带一女孩原告结婚,初时感情尚好。多年生活中,我承担所有家务,但原告在学习期间另寻新欢,当时我已原谅原告。
儿子出生后,原告借口我待女儿不好及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提出离婚是有第三者,只要原告消除喜新厌旧念头,我们会和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九八一年原告与魏某结婚,生一女后离婚。女随原告。八四年原告、被告结婚。八八年生一子。双方经常为经济、子女和亲属相处等闹矛盾,原告曾多次要求离婚,并起草协议书。
九三年六月,被告遭原告打骂后,被告单位为防止事态发展,提供档案室暂住。原告于九三年起诉请求离婚。在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持有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坚决不同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和财产清单,被告提供证明原告贪新忘旧书证及审判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因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原告应珍惜感情,重归于好。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本虚与被告宋文革离婚。
C、陈本虚在判决书的批注:
陈本虚的批注:接到这份判决书,我搞不清楚的是,在婚姻法里,并没有因为有第三者,就不可能给予离婚的说法。
再说,两个人的婚姻,就是有第三者,为什么又会有第三者?是什么原因,有第三者的?有第三者的后果,会是什么?这不是一个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吗?
如果仅仅因为一方有第三者,就不让别人离婚,这是不是说,你只有自己两个人,硬是一对一,过不下去了,你们才能够分开过。你自己只有分开了,你才能够再找别人,去好好过。
要是你先发现和另外一个人,会过得要好一些,那我们的法律,就偏偏不准你同他去过,非要你们两个过得不好的人,在一起过才行。
这样下去,以后的离婚案件,是不是非要制造出什么死了人,或者是流了血的重大事件,才能够离得了婚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婚姻法所说的感情破裂一词,岂不就是形同虚设?
我们看看这份判决书,无论是在前后事实的逻辑上,或者是在起码实事求是的问题上,都是不能说服人的,都是那么苍白无力的,可偏偏它又是能够决定你命运一纸判决。
有这样的法律和这样的法官,这是多么让人不寒而栗的事。再说,法庭在长达一年时间里,反反复复,给我们解决处理过财产,小孩抚养、房屋等等一系列问题。
最终,就是由于被告要赔偿十万多元,而达不能够达成协议之后。却于一九九四年十月,置他们根本不可能调解,他们也在文书上,写调解无效事实不顾,居然还说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从而莫名其妙,就做出了这样的判决:不予离婚!
试问,这种判决,不是在草菅人事?这样的草菅人事,岂不是在拿一个人的生命,一个公民的生命,在开玩笑?我说,这样当法官,真是太好当了。这样的诉讼费,真是太好收了。但是,如果这样,那就让我们老百姓命运,太苦了。
[..]
1、陈本虚离婚诉状和法院判决
A、陈本虚离婚诉状
这份诉状,也是陈本虚用传真,给我发过来的。不过在发过来之前,并没有给我打电话。
民事诉状
原告:陈本虚、三十六岁、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革、三十岁、现住东莞长安东风路三十三号。
请求事项:离婚。
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一九八四年结婚。自一九八八年以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以至于实在不能再共同生活,现特向法院提出上诉,离婚。
上诉人:陈本虚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刘戈:刚刚才来个三百六十度大回转高难度,这里,却引出短短的诉状,真可谓是一张一弛,参差交错,别有风味。第一次离婚协议书和财产分割书,引出那么长长的一个精彩故事,那么这一份诉状呢?将引出来主人公的一段什么奇遇?我们将拭目以待。
满长雄:一个作家,居然这样三言两句,就写出来了一份离婚诉状,证明这个作家,基本上应该是一个冒牌货。
严小春:正是因为他是一个男人,也是一个作家,他有了一定的修养。他更知道,人间应该尚有廉耻二个字的存在,他才这样写了不想他人知道自己的太多了的诉状。这也应该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方法。
何超群:作家,我们不要把他们看高了。首先,也应该是一个平平常常的人。
陈本虚给我传来了这份离婚民事诉状不久,就寄来了法院对他离婚案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在这件民事判决书上,陈本虚还做了一些批注。
B、东莞长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4)东长民初第92号
原告陈本虚,一九五七年生,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被告宋文革,一九六三年生,住东莞长安西门外七十七号。
原告与被告离婚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一九八四年登记结婚,于一九八八年生一子,自此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多次协商离婚,均因被告要求条件过高而无法接受,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宋文革辩称,我经人介绍,与离婚并带一女孩原告结婚,初时感情尚好。多年生活中,我承担所有家务,但原告在学习期间另寻新欢,当时我已原谅原告。
儿子出生后,原告借口我待女儿不好及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提出离婚是有第三者,只要原告消除喜新厌旧念头,我们会和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九八一年原告与魏某结婚,生一女后离婚。女随原告。八四年原告、被告结婚。八八年生一子。双方经常为经济、子女和亲属相处等闹矛盾,原告曾多次要求离婚,并起草协议书。
九三年六月,被告遭原告打骂后,被告单位为防止事态发展,提供档案室暂住。原告于九三年起诉请求离婚。在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坚持有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坚决不同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离婚协议书和财产清单,被告提供证明原告贪新忘旧书证及审判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因被告认为原告有第三者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闹矛盾,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原告应珍惜感情,重归于好。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本虚与被告宋文革离婚。
C、陈本虚在判决书的批注:
陈本虚的批注:接到这份判决书,我搞不清楚的是,在婚姻法里,并没有因为有第三者,就不可能给予离婚的说法。
再说,两个人的婚姻,就是有第三者,为什么又会有第三者?是什么原因,有第三者的?有第三者的后果,会是什么?这不是一个法官,应该考虑的问题吗?
如果仅仅因为一方有第三者,就不让别人离婚,这是不是说,你只有自己两个人,硬是一对一,过不下去了,你们才能够分开过。你自己只有分开了,你才能够再找别人,去好好过。
要是你先发现和另外一个人,会过得要好一些,那我们的法律,就偏偏不准你同他去过,非要你们两个过得不好的人,在一起过才行。
这样下去,以后的离婚案件,是不是非要制造出什么死了人,或者是流了血的重大事件,才能够离得了婚呢。如果是这样,那么婚姻法所说的感情破裂一词,岂不就是形同虚设?
我们看看这份判决书,无论是在前后事实的逻辑上,或者是在起码实事求是的问题上,都是不能说服人的,都是那么苍白无力的,可偏偏它又是能够决定你命运一纸判决。
有这样的法律和这样的法官,这是多么让人不寒而栗的事。再说,法庭在长达一年时间里,反反复复,给我们解决处理过财产,小孩抚养、房屋等等一系列问题。
最终,就是由于被告要赔偿十万多元,而达不能够达成协议之后。却于一九九四年十月,置他们根本不可能调解,他们也在文书上,写调解无效事实不顾,居然还说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从而莫名其妙,就做出了这样的判决:不予离婚!
试问,这种判决,不是在草菅人事?这样的草菅人事,岂不是在拿一个人的生命,一个公民的生命,在开玩笑?我说,这样当法官,真是太好当了。这样的诉讼费,真是太好收了。但是,如果这样,那就让我们老百姓命运,太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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