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必须按照法律和规章等等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保险义务,就是一个硬性规定。而劳务关系则不需要,居民就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缴纳保险。在此案中,原告在工作中的保险等等都是由XX劳务公司公司办理的,XX粮厂只负责劳务的适用,根本没有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至于原告方才陈述的那些,我也可以解释。第一,考勤和业绩等等,是XX劳务公司的要求,为的是了解派遣工人在被派遣期间表现如何。虽然有考勤和业绩,但是XX粮厂并没有根据考勤和业绩表现而做出任何赏罚,也就是说,不存在激励、扣发奖金或者开除等等任何管理方式。第二,工作证和报名表,都是为了操作方便,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全职还是兼职还是派遣。第三,XX粮厂确实向工人发放工资,可是,那只是为了简化流程,才由XX粮厂直接支付。”
对方的律师不错。
不过,就像刘仕诚一直坚信的那样,律师,并不是要比赛谁更会说谎。实际情况是,如果一个人能把谎说的连对方律师都找不出丝毫漏洞,那只能说明这个人说的就是实话。律师之间的胜负,看的并不是谁更能信口雌黄,决定性的因素恰恰是谁说的是实话。
刘仕诚知道自己这边才是真相,所以他并不慌张。
于是刘仕诚又顺着说了下去:“被告方着重强调了保险。但是,根据我从市劳动局查到的资料,原告在工作中的医保社保等等都是以被告方的名义办理,虽然具体办理手续虽然是XX劳务公司公司出面,但是那只是XX劳务公司为被告提供的一种服务。事实上,不只是XX粮厂,XX劳务公司也同样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其他公司办理过多次类似手续,这是为了在中介市场上更有竞争力。至于考勤和业绩,也不能仅凭一面之词便确定这只是XX劳务公司的要求。考勤和业绩是否属于XX粮厂的管理方式之一还要听取公司内部职工的证词。今天会有与此案无关的其他劳动者出庭作证,这些证词可以表明,考勤和业绩与工人在XX粮厂的饭碗直接挂钩,绝非没有用处。至于工作证、报名表以及工资条,也有之前从其他劳务公司派遣到XX粮厂工作过一段时间的职工可以作证,这些派遣人员没有从XX粮厂得到过任何工作证、报名表以及工资条,只有正式职工才有可能具备这些东西。”
双方你来我往,交锋了多个回合。
如果是电影或者电视,到这里,刘仕诚就该说上一段非常煽情的词,感人至深的话。比如,这些工人是多么不辞劳苦,只为了一家几口的生计,讲讲他们年迈生病的父母,还有嗷嗷待哺的幼子,甚至扬起工人的手,拍着工人的背,让众人看清那龟裂的皮肤还有微驮的身材。
但实际上,对于优秀的律师来说,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法官其实并不会同情弱者。
身为要做出审判的人,必须抛弃先入为主的观念,决不能由于对一方的偏向而左右了公正。
法官只根据事实说话。
即使是刑事案件,也不能带进去不该有的情绪。因为加害方可能说谎,受害者也可能说谎。
27、胜诉
刘仕诚请到的几位证人都依次出了庭。
有两人证明了考勤和绩效的重要性,这些可以说明,XX粮厂对于工人的工时和表现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工人必须遵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这种命令和服从明显不只是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中两个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的交换,有的只有协商,而没有管理。这两人中的一人是与原告方的一众人等在同一时期一起从XX劳务公司到XX粮厂工作的工人,后来却由于考勤和绩效不达标,而被XX粮厂开除。
还有两外两人是从前从其他劳务公司派遣去XX粮厂工作过的人,为了证明真正的派遣工人不会得到工作证、报名表和工资条等等。
……
最后,做总结陈述的时候,对方律师明显已经底气不足。
就只是一直说:“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然后一直东一句西一句地说,一会儿说档案,一会儿说保险,看着很是可怜。
而刘仕诚的却是有理有据,逻辑顺畅。
此案当庭宣判。
原告胜诉。
XX粮厂需要支付补偿金432.1234万元。
从审判庭出来之后,那一群工人一起围住了刘仕诚。
“真是谢谢你,刘律师。”
“多亏了你,才能拿到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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