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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只是对方给我方的开销,并非借款。第二,本案中,当事双方并无借条,亦没有其他能证明这100万是借款的书面约定,只有对方提交的银行转款凭证,如果单凭一张凭证便认定为借款,证据不足。第三,若涉案100万是借款,那么理应约定利息,但实际上,至今为止都无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

谢锦程也不是省油的灯,他针对时陌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在借款时,声明是用于做生意,我方将钱款打入被申请人账户,便已完成出借义务。但被申请人是否真正将借款用于生意上,我方并不知情,也不负监管责任。被申请人以借款时间间隔短和资金充足为由抗辩,这仅是个人推断,并无依据。第二,基于借款当时,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故我方并未要求女方打借条,也没约定利息,将钱款转入对方个人账户,也是对方的要求,户头名就是梁莹,而杂货铺又是梁莹个人经营,很有可能杂货铺的户名也是梁莹,因此我方无法分辨汇款账户是个人账户还是杂货铺账户。

第三,我方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中,其中后两笔在借款用途中写明是‘借款’,之所以第一笔没写,是因我方当事人疏忽大意漏写的缘故,但转账凭证是真实有效的,如果女方认为这并非借款,那我方为什么要平白无故给女方那么多钱?只是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或打麻将,几万块便已足够。如果女方认为不是借款,那我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女方得到的这三笔款是不当得利。”

时陌握紧了手里的笔,谢锦程的反驳意见非常出色,不过还是有漏洞可钻,如果是别的案件,他一定能把谢锦程辩得面红耳赤,可是这个案件,他无能为力,他尽了最大的努力,也只能帮到这里了:“总借款一百万元并非小数目,如果该借款用于生意上,按照我们生活的交易习惯,当事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但在本案中,申请人却未要求我方打借条,这根本不符合常理。”

谢锦程定定地看着他,没有再补充意见。

询问在两人热烈的辩论中结束了,时陌失魂落魄地跟谢锦程走出法院,抬头仰望湛蓝的天空,天澄似洗,万里无云,总觉得好似少了点什么鲜艳的暖色,整片天都变得阴沉起来。

“谢锦程,你说这个案件我们谁胜谁败?”

谢锦程摸了摸时陌的头,语气里的意味模糊不清:“你我心知肚明。”

时陌沉默了,就在谢锦程以为他要终止话题的时候,他好奇地开口道:“如果有一天你跟我绝交了,你会不会要我还你的伙食费?”

谢锦程笑了:“我不会让那一天到来。”

“谁问你这个了,”时陌鼓着眼嚷嚷,“我问的是你会不会要我还?”

“会,”谢锦程毫不犹豫地给出答案,“我利息很高,你还不起,你这一辈子都必须待在我身边,哪都别想去。”

时陌吃惊的表情丰富极了:“过分,高利息是不合法的!”

“由我做主。”谢锦程的语气不容抗拒。

“为什么要你做主,我也能做主。我想去哪就去哪。”

谢锦程握住时陌的手,拉他就走:“嗯,你说你想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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