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婚书人钱大福今凭媒原用财礼银买地仆陈二举男……年方拾伍岁自愿出卖与金鱼胡同丁一下为仆。凭媒叁面作时值财礼银贰两壹钱整其银婚约等书当日两相交付。其仆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领去用日后成人长大娶妻完聚丁家住屋并无回宗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婚书为照”下面是日期、出卖人押记、仆人押记、中人押记等等。
所谓婚书,其实就是卖身契约!
王振要把这豪宅美女仆人赏赐给丁一,下面那些领命去的走狗,可以说是挖空心思,几乎把事情办绝了。
明代对于百姓家里蓄养奴仆,是有规定的,一品大员能蓄养多少仆人、伯爵之类的勋贵又能蓄养多少仆人都是有严格规定,这叫上下有别;不符合这种标准的人,例如丁一只是秀才功名,所以如果蓄养奴仆近百人,绝对就是僭越逾制,那么如果有人告发,丁一就有罪了,养的仆人不合身份,是要谋反么?
那怎么办呢?
于是办事的人,就把卖身契约弄成所谓婚书、投到文书,名义不同,性质一致。例如上面那婚书,就提到“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领去”听人使唤明确了义务,后面又是“长大娶妻完聚丁家住屋,并无回宗异说”不能认祖归宗了,这不就是卖身契么?
而雪凝取来另一张叫做“连名戒约”的,上面则就写着:“……不服主公约束,纠众倡乱。经家主呈告官处治蒙县主开恩不深重究押令当堂写立连名戒约。身等自知前非悔过自新,磕求家主仍复收留。嗣后永遵约束小心供役再不敢纠众抗拒……”下面是日期、文书之中提到一众仆人的押记、官府押记等等。
便几乎就是卖命文书了,而这份连名戒约,则是说这些仆人以前反抗过丁一这家主,经官府判决之后,他们全都连坐,如果有一人再反抗家主,其他人都要追究责任。
明代自然不是如元清亡国时期一样,奴婢可以任意打死。但不论哪个封建朝代,对于恶仆欺主,官府必定是重罚的;至于立下连名戒约之后,家主若再上告,那就不是一般事情了,杖个几十、一百,流放边远之地没什么出奇。
不过丁一并不打算去衙门告这些仆人,他把那文书交给雪凝教她收好,指着方才自始至终老老实实站着的十几个仆人侍妾,对他们说道:“你们且站到雪凝身旁去。”却对其他那些仆人笑道,“怎么样?商量好怎么把这宅子卖掉,分了钱各自天涯亡命没有?你们若是想逃就快逃,一会我去衙门告恶仆欺主,大约你们就逃不了了,别忘记都签了连名戒约的,等着徒岭南吧。”
丁一的声音不大,但在他跟前那些仆人却听得清楚,连忙一个个爬了起来,这可不是说笑的。有些人当时想着都卖身了,让他按手印就按了,连名戒约是什么东西并不太清楚,边上有老到的便跟他分说开,听着吓出一身毛汗,这天井一时之间,竟便悄静无声。
“你,还有你,去把后面那个颊边生了个大黑痣的汉子拖出来。”丁一指着跟前两个五大三粗的男仆对他们吩咐道,这两人愣了一下却站在原地没动,丁一也不生气,把茶盏交给雪凝,从身上摸出两块碎银在手上抛了抛,扔给那两个男仆,“领了赏钱做事,否则的话其他人爷一概不论,就专门找你们俩麻烦,我就不信使上五十两银子没法弄你们个杖一百、徒三千里。”
那两个男仆一听脸就搭拉下来了。不说连名戒约吧,单是五十两银子还是主人告家仆,真的徒三千里是不可能,直接当场杖死却是妥妥的。两人无法,对视一眼冲丁一唱个了诺,走到后把丁一指点的那个男人拖了出来。
“方才就是你笑吧?叫你出来为何不出?”丁一倚在椅上,冲那仆人问道。刚才丁一与雪凝说话之时,这厮便在人群中嘻笑。丁一让他出来,但此人居然跟没听到一样,所以丁一才会让这两个男仆把他拖将出来。
那仆人高昂着头,理也不理,看着丁一的眼神里带着浓浓的不屑。
上一章漏发的注:《万历野获编》卷十三.礼部.礼部官房:“又礼部到任、升转诸公费,俱出教坊司,似乎不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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