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还有一些曾经卷入一些相关的营销号过往撕逼事件里的参与者,开始积极给南君凉发送了各种私信和他之前不知道的事件。这些事件由于时间过去比较久,在刘东海公司的数据库里几乎也已经消去了大部分痕迹,但是网络上却还有关注过的人和留存下的各种痕迹。
南君凉又对之进行了进一步的搜索和验证,发现虽然有一部分是受到了歪曲的内容,但是大部分事情确实发生过。
他从中又挖掘出了一部分受害者,联系上对方之后,全部扔给了陆繁青。
陆繁青:“……”
——搞事搞事!
经过陆繁青的“开导”和“劝说”,这些受害人里哪怕原来有因为过于怯懦而不想出头的,最后也被说服了。陆繁青蛊惑人的时候无往不利,说服人的时候也是像模像样,不但重新煽动起了他们当初的愤怒与不平,还对几人的处世观念重新进行了一番洗礼。
随着一件件的污蔑传谣,威胁恐吓,煽动民意的案件被公布出来,这个案子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似乎全国都在关注这个事件的结果,有些社交媒体或者公众人物已经开始讨论起了关于这方面法律的完善,不过立法显然不是一时的事情,更多的人更关心的是“先例”。
陆繁青知道这个先例的重要性,所以在自己还能控制住受害人情绪的时候,三番两次一一找人进行了谈话,最后才终于选出了一个最完美的“先例”。
这个过程之中,南君凉相当负责地做着后勤工作,配合受害人和媒体完成了所有案件的梳理,对于每一个事件里面,受害人遭受的谩骂,污蔑,骚扰,威胁恐吓的次数与方式都进行了大致的回顾和列举。
其中还包括一些虚假情报的转发和阅读次数。这个过程中南君凉提出了一个疑问:“诸如‘疑似’,‘传闻’,‘据有知情人’之类的明确具有误导性,却又试图规避责任的用词,在法律上是否真的应该具有规避责任的效用?”
而法庭用实际的判决告诉了公众。
“在这一系列事件中,不管是否使用了不确定性的判定用词,传谣者本身具备故意误导民众的意图,也造成了相应的事实后果,故应以其事实结果作为依据。”
水军传谣其实是远比普通人传谣更加具备技巧性的行为。他们使用匿名手段对人进行污蔑攻击,同时通过有名有姓的大v进行扩散,扩散过程之中既利用了营销号的影响力,又最大程度规避了责任。
所以南君凉在列举了数个相关实例之后,又和法庭还有警方隔空喊话:“在以上事例之中,发布谣与伪造事实的账号并无影响力,却借由微博营销号的影响力进行了扩散,那么应由谁承担主要责任?”
玉山网警官博回复了这个问题:“以知情与不知情来区分。本案之中,营销号都属于知情人,故意转发□□,以诽谤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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