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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定已经介绍了他的身份:西川路*司冯时行。

西川路是宋周共治路,因为共治,思想比较活跃,这二十年来出现了不少有名气的学者,冯时行就是其中一位。他是谯定的学生,精研易学,妙的是他将易学应用到了刑事断案中,当年在淮北、河南提点刑狱职任上时被誉为“没有冯提刑破不了的案子”。三年前他调任西川路提点刑狱,至今年初,西川*司李光因年事已高卸任终身制的*司官,推荐德才兼备的冯时行接任此职。

冯时行上台论讲的主题就跟一桩案子有关。

此案是去年十月发生在绵州的一桩“杀夫案”。

案情是这样的:

绵州某村的一个老光棍刘大,从邻村聘了一个十四岁的媳妇,在喝醉酒圆房的晚上被小媳妇用菜刀砍了五六刀。县衙很快抓到了逃跑的小媳妇齐氏阿湖。这小娘子的父亲死得早,母亲又刚死不久,叔叔嫌她是累赘,就用四担粮食的聘礼卖给了刘大。刘大比她大三十多岁,阿湖不愿意,但反抗没用,就来了个月黑刺夫。

阿湖力气不大,心里又慌,刘大虽然中了五六刀,却都是皮肉伤。按说这种伤情,判罪不会太大。但是,根据《宋刑统》,阿湖弑夫,属于十大不赦之恶罪,按律应判死刑。

于是县尉想也没有想,就定成了死罪。

不过大宋刑法秉承“慎刑”原则,对死刑制度规定得严密复杂,地方官府是不能擅自执行死刑的,县衙判定罪犯死刑后,必须将卷宗递至州一级复核,州级再送达路级司法主管衙门(提点刑狱司),最后送到中央——先由刑部、大理寺审核,大理寺过了之后,移呈御史台监法院,监法院审核完毕报送帝国最高权力机构——政事堂。由政事堂两位宰相加上超过半数的参政在审批表上落笔签押后,死刑才算正式定了。

因此判决的卷宗呈到了绵州知州方季淮的公案上。

方季淮的父亲是前任刑部参政方显朴,受家传熏陶,对法律条文当然十分熟悉。

方季淮一看,马上断定阿湖的婚姻不合法:其一,母丧未满,在母丧期间,不得进行婚嫁;其二,按大宋《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龄,阿湖未满十五岁。而阿湖的叔叔将她嫁到刘家,这桩婚约不仅无效,还违法。所以,阿湖不能算是刘大媳妇,对刘大来说是一个普通人,不存在杀夫大罪。

于是,方季淮以“杀人未遂罪”判刑,免死罪,刑三年。

卷宗上报西川路提点刑狱司,却在提刑司引起了极大争议。

提刑司的两位主官——长官是北周官员,副长官是南宋官员,两人对判决产生了分歧:前者维持县衙的初审判决,后者维持州衙的复审判决。

最终,长官一派占了上风,同意初审的死刑判决。当然,提刑司也考虑到阿湖与刘大郎订立的婚姻关系不合法,但是提刑司却将板子打到了阿湖的头上,判其罪名为“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也就是说违律不违律,那是阿湖和她叔叔的事,而刘大郎出了聘礼签了契约买了老婆,那他身为大男人的合法的夫权就必须受到保护。

因为西川路是共治,这死刑的卷宗审核就要同时呈交宋周两个朝廷。

但是,经过两国中央朝廷最终审核出来的判决出现了大分歧:

——北周批准了提刑司的终审判决,南宋却维持了绵州的复审判决。

一个是死刑,一个是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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