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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有心人注意到,从昨日下午场到今日上午场,名枫山没有开口说一句,只是认真听着每一位学者的发言,偶尔提笔记录几下。下午场,名可秀仍然没有发言。

次日报纸持续大卖。

因稷下论学对绵州弑夫案的辩论,这桩官司又在南北两国热议起来,人们一边看着报纸,一边谈论。除了“礼”和“法”两种不同观点外,很多人还指出为什么会发生齐氏阿湖这样的“弑夫案”?阿湖的叔叔才是罪魁祸首!还有刘大郎,明知阿湖母丧未过,这是知法犯法,怎么能算无辜受害?

冯时行在学会上道,齐氏阿湖这个案子在神宗朝有过类似一桩,刑宗上名“登州阿云弑夫案”。

当时王安石和司马光对这个案子有不同的看法。最后,神宗支持了王安石的意见,亲自下诏书赦免了阿云的死罪,改为三年徒刑。不久,阿云遇上了天下大赦,恢复了自由身,之后嫁人生子。但是,十七年后,哲宗继位,司马光得势,他上台后旧事重提,以谋杀亲夫的罪名将阿云逮捕,斩示众。

北周稷下学者晁公武道,王安石的判决是以皇帝敕书为准,认为既然皇帝有敕书说,伤了人的罪犯只要自首,就可以减刑——阿云符合。王安石一派认为尊敕书为大,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皇帝可以对任何一项法令做出制定与废除,并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而司马光一派认为,法律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皇帝想改变法律,也要和士大夫朝议,不能乾纲独断,任意更改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这就是当时围绕登州阿云案的“律敕之争”。

晁公武认同司马光一派的看法,认为:皇权虽然尊贵,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是治天下,非是帝王一家之法,皇帝的敕令必须经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的共同签押认可,才能作为法律的解释和补充。

朱跸就说:若按照法律至高的原则,阿湖案就不该判杀夫罪。

李侗反驳说:虽然法律上不成婚姻,但齐氏阿湖在犯案时不清楚这一点,也就是说,她知道自己是以“妻子”的身份“弑夫”,完全违悖“礼”,判杀夫罪是没错的。

北周稷下学者、前刑部侍郎卫仲英也道:要从犯案的出发点来判罪。就比如故意伤害罪和杀人未遂罪,同样是造成身体的伤害,但因出发点不同,故判罪有轻重。阿湖案的出发点就是十恶不赦之弑夫罪。

大宋稷下学者廖迟也道:这个案子从出发点看,就是谋杀亲夫,这种和杀父弑君一样的忤逆大罪,绝不可姑息。

苏澹道:且不提阿湖案的罪名,追根溯源,齐氏阿湖为什么会犯罪?首先是地方官府的责任,齐湖的叔叔为什么明知居母丧还敢嫁其女,这是道德教化不到位。其二,齐湖不清楚自己居母丧而且未满婚龄有权不嫁,这是地方官府的责任,让百姓不知礼不知法。其三,一个村子能有多大?齐湖被嫁的事齐家村会不知道?这些年朝廷督促村乡设立申明亭,让有德望的宿老解决乡里民事纠纷,监督乡里德化风气——齐湖如果不愿意嫁,为什么没有求助申明亭?说到底,这还是地方官府的责任。

苏澹一向温雅,很少这般声音严厉,他的指责让台上台下都深思了。

殿堂内爆发出热烈的掌声,表达出学子们心中的支持。

谯定敲了下铜钟,安静殿堂后,他论道:阿湖案只是个案,但朝廷若不从此案得出教训,地方官府若不引起重视,则神宗朝有阿云案,本朝有阿湖案,焉知其后不会再有阿霞、阿水案?

学子们又响起掌声。

由小见大,促进国家治世的完善,这是稷下学会成立的意义之一。

但是,争论的焦点还是在阿湖的罪名上,在礼和法孰为高的争论上。

今日的午膳是白米饭配一荤菜,再加一小碗匏瓜汤(葫芦),谯定在饭前净手时打趣名可秀,“今日这道匏瓜汤是给枫山做的吧?”十几位分坐食案前的稷下学者们一愣,都哈哈大笑起来,这分明是打趣名可秀在学会上一言不发,做闷嘴匏瓜呀。

名可秀微微一笑,“某是在思考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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