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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向来不懂中国人的含蓄,说起批评的话来那是一点都不带拐弯抹角的。

大宋的法学者便解释“婚姻是结两姓之好”,而两姓的家长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约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才是符合礼法的。

加图·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反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阿吴有事实婚姻三次,只有与吴千二的婚姻契约上,有阿吴的手指印,证明婚姻有效,后面两次的婚姻契约中,没有女方的指印或签字,属于无效婚姻,直接讲,是买卖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约。

另一位拜占庭法学教授提西·普罗斯补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决阿吴与吴千二的婚姻无效,那么阿吴从法律上讲,还是未婚者。”

对于大宋法学者说的“婚姻是结两姓之好”,提西·普罗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反驳:“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间的亲密关系和自觉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即互相的爱慕导致婚姻”。

为此,必须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们共同生活和谐。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强调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并要给予女儿嫁资。

这与儒家的“父父子子”显然是完全背离的,而拜占庭法对婚姻的定义显然也与儒家认为婚姻是繁洐后代、继承宗祧的观念背离。

中西方的观念在这里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中西冲突(二)

交流会成了吵架会,如果不是中间有翻译的断隔,估计这吵架的声浪更高。

吵到后来,已经不是说案情本身了,而是上升到婚姻法律的合理性,立法的目的,法律的意义,根源是什么,维护的是什么?

两边的法学家吵了十天,阿吴案也一直没判断,当然不是等法学会吵出个结果,作为判案的法官,朱熹是审慎的。打从这个案子公审起,就不再是一桩普通的案子,宫里、宫外,长杭、长安,有太多的目光关注,这桩案子带给他的,是凶险,也是机遇。他对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当前,也必会在以后引起无数次讨论——如果不想成为被推翻的判决,他就必须审慎再审慎。

交流会被宋周学者们关注,偏向学术性的报纸每日都在报道交流会上的阐论和争论。当然对市井百姓们来讲,法律太高深,他们听不懂,也不感兴趣,还不如听一听、说一说新闻版,至少能知道发生了哪些鲜事。直到《西湖时报》这些面向大众的报纸用全版的篇幅报道阿吴案的公审,中西学者的旁听,案件的争吵……,坊间才传闻开来,成为市井的谈资。像阿吴这种乡下女子的婚姻,竟然能引起那些大学问先生们的讨论,对小民来说是很不可思议的,他们也很想知道,这些先生们究竟在吵什么。

吵什么呢?

吵人权和父权,吵家庭婚姻和宗法婚姻,吵婚姻是共同生活还是繁衍后代。

用字摊儿读报小官人解读的市井话讲,就是:“西方外国的先生说,成亲是娃两人的事,要娃同意,爹娘强迫是犯法的”;“爹娘强迫儿子娶不愿意娶的媳妇,或强迫女儿嫁给不同意嫁的人,这个亲事不作数;如果用违法的手段强迫,儿女可以告官”——听报的市民百姓都目瞪口呆,这不是翻天了么,还要不要讲孝道啊?难怪那些大先生们要跟国外的先生吵架,这必须得吵啊。

读书人的反应更大,激怒下骂“这些蛮夷不知父不知母,果然是夷狄之辈!”

交流会的儒者们不能骂人,这不是朝殿上的争吵,可以从论事到论人到论道德,在这里进行人身攻击是拉低自己修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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